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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一级注册建造师津贴标准的通知
大 昌〔2013〕23号
关于调整一级注册建造师津贴标准的通知
各单位、科室:
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,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,调整一级注册建造师津贴标准,具体如下:
一、原大昌(2005)53号文件及(2010)26号文件中规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津贴标准,现调整为未上岗人员每月按1500元发放(有多项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的按每月1700元发放),上岗人员每月按750元发放(有多项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的按每月850元发放)。
二、建造师参加公开(邀请)招标中标后,该建造师的每月劳务费由项目部直接发放,其本人公司部分的建造师津贴照常发放,原上述两文件中的其它规定继续执行。
三、注册造价工程师津贴套用一级注册建造师津贴标准。既是注册造价工程师又是一级注册建造师的,在一级注册建造师津贴基础上增加200元/月。上岗人员减半发放。
四、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。
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
主题词:一级建造师 津贴 补贴 通知
2024年新澳门官方网站 2013年7月24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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